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568号原告蔡少伟,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楚江镇澧阳西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90********。被告李福军,男,1972年10月12日出身,汉族,农民,住石门县二都乡土山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2********。本院受理原告蔡少伟与被告李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少伟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少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少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 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亚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