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4民初2359号

陈国全与华润万佳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张掖市亚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235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国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张掖市亚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2359号

原告:陈国全,身份证住址广西兴业县,住东莞市。

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肖汉华。

被告:张掖市亚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梁治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全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张掖市亚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全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国全负担。

审 判 长  李昇毅

代理

审判员  崔 玉

代理

审判员  钟尉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祖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