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2359号
原告:陈国全,身份证住址广西兴业县,住东莞市。
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肖汉华。
被告:张掖市亚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法定代表人:梁治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全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张掖市亚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全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国全负担。
审 判 长 李昇毅
代理
审判员 崔 玉
代理
审判员 钟尉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祖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