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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1406号

罗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81民初1406号原告罗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

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因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无感情基础,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被告有酗酒恶习,酒后对我恶言进行侮辱,甚至动手打我,还打孩子撒气。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可以认定如下事实:××××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带着与前夫所生男孩张某乙(原告另有两个女儿已结婚成家),被告带着与前妻所生两个女儿张某丙(音)、张某丁。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因原告系外地人,无处可去,现原被告仍居住一处。夫妻感情方面,原告主张,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被告有酗酒恶习,酒后对原告恶言侮辱,甚至殴打原告,还打孩子撒气,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感情方面,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于孩子抚养,原告表示,如果离婚,要求自行抚养自己带来的孩子张某乙,被告自行抚养他自己的两个女儿张某丙、张某丁。另外,原告要求,如果离婚,要求继续种植原告与其子张某乙应分得的承包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在案为凭,业经庭审审查,证据确实充分,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应该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和好为盼。

原告起诉被告离婚,但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汪 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延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