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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刑更177号

达哇加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刑更177号罪犯达哇加布,男,藏族,生于1988年10月14日,小学文化,青海省玉树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石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达哇加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罚金2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甘刑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裁前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达哇加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参加狱内开展的各项专项教育活动,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2015年度获得“记功”奖励一次。在年度计分考核中2014年11月至12月得分13分;2015年度得分80分;2016年1月得分7分,累计积分100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达哇加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达哇加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军

审判员 翟光梅

审判员 罗 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马 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