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709号原告严明月。委托代理人张博,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玉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投资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汉津路*号。法定代表人席华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俊羽,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明月与被告玉龙投资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卓洪涛独任审判。2016年5月9日,原告严明月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明月撤回对被告襄阳玉龙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由原告严明月负担。
审判员 卓洪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玉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