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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709号

严明月与襄阳玉龙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严明月,襄阳玉龙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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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709号原告严明月。委托代理人张博,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玉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投资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汉津路*号。法定代表人席华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俊羽,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明月与被告玉龙投资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卓洪涛独任审判。2016年5月9日,原告严明月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明月撤回对被告襄阳玉龙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由原告严明月负担。

审判员  卓洪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玉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