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3300号
原告:赵根财。
委托代理人:南忠权,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程明。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根财诉被告潘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颜爱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梁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