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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3300号

赵根财与潘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根财,潘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3300号

原告:赵根财。

委托代理人:南忠权,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程明。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根财诉被告潘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颜爱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梁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