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559号
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沈光超,董事长。
被告:谢芳,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石 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