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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执字第00995号之一

彭万华与杨伟宁、冯晓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万华,杨伟宁,冯晓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虞执字第009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万华。委托代理人邵志渊。委托代理人吴焕。被执行人杨伟宁。被执行人冯晓芳。彭万华与杨伟宁、冯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熟虞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杨伟宁、冯晓芳归还彭万华借款人民币320000元、支付彭万华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的利息损失9647元,合计人民币329647元,并支付彭万华以本金32万元为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6元,诉讼保全费3435元,合计人民币7101元,由杨伟宁、冯晓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到被执行人冯晓芳公积金18200元。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信息;向房管部门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本市五星新村三区2幢307、308室房产(合计106.71平方米,共用一本土地证)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杨伟宁名下仅有苏E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但是该辆汽车逾期未检验,已注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尚未执行到位384248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陶建清

审判员  罗 磊

审判员  苏志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朱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