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80号
原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连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井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杨松煌,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井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陕西易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锦梅,职务不详。
被告:王齐发。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被告陕西易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齐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2016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50元。
审 判 长 王 丹助理
审判员 朱 华
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方 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