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异6号案外人王国飞,男,1976年2月出生。申请执行人铁力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喜忠,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铁力市盛合源饮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合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凯,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铁执字第972号,即申请执行人投资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盛合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国飞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在拍卖过程中应将租赁事宜向购买者给予公告,以保证案外人的合作协议延续有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国飞称:案外人于2015年年初与被执行人盛合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租用和使用本次拍卖的设备和厂房。因此协议是在法院查封之前的行为,不能因为所有权的变更而影响案外人对设备和厂房的使用,特别是案外人为本季度生产前期投入了大量费用。故法院应将租赁事宜向购买者给予公告,以保证案外人的合作协议延续有效。案外人提出异议时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合作协议书一份。2、授权书一份。内容:“铁力盛合源饮品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凯授权王国飞、潘莹莹为480ml天然泉水全国(北京、天津、哈尔滨做直供除外)唯一指定经销人,期限为10年(2015年到2025),特此授权。本说明经法人代表(董事长)签字生效”。
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投资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盛合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铁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盛合源公司给付投资担保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6,449,561.30元、违约金824,006.42元、律师代理费12,000.00元,合计7,285,567.72元。宣判后,被执行人不服,上诉后被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诉讼中,本院依投资担保公司申请,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将盛合源公司提供反担保财产房屋及机械设备等资产予以查封。判决生效后,因盛合源公司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投资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投资担保公司申请将诉讼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评估拍卖。期间在向盛合源���司送达评估拍卖手续及与盛合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凯2015年12月18日所作的执行笔录告知相关情况时,盛合源公司均未提出查封财产已被出租等情况。
本院认为:2015年5月14日本院依投资担保公司申请依法查封盛合源公司财产时,已明确告知其不能在查封的财产上设定权利负担,且在查封过程中盛合源公司的副总经理佟长军全程配合清点,并未提出查封财产已被出租等情况。而且本院依投资担保公司申请对查封财产评估、拍卖过程中,无论是盛合源公司的守卫人员还是法定代表人李凯均未说明上述财产已由案外人出租使用等情况,故即便其与案外人合作协议属实,过错也在盛合源公司,案外人只能向盛合源公司主张相应的权利。况且案外人与盛合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只是说明其共同开发一款480ml天然泉水并由案外人负责销售等内容,并未体现盛合源公司将厂房和机械设备等财产交由案外人租赁使用等情况。故案外人提出法院应将租赁事宜向购买者给予公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国飞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薛万志
代理
审判员 杨艳国
代理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