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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745号

原告张国虎与被告李树锦、李树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745号原告张国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望,临泽县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树锦,男,汉族。被告李树增,男,汉族。

原告张国虎与被告李树锦、李树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国虎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裴金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