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745号原告张国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望,临泽县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树锦,男,汉族。被告李树增,男,汉族。
原告张国虎与被告李树锦、李树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国虎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裴金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