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580号原告王某甲,女,1988年3月23日生。被告司某乙,男,1977年5月12日生。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司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5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官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王某甲、被告司某乙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兴政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蒋智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