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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1580号

王某甲与司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司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580号原告王某甲,女,1988年3月23日生。被告司某乙,男,1977年5月12日生。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司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5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官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王某甲、被告司某乙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兴政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蒋智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