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46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猛,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牛 欣
代理
审判员 张 蕊
人民陪审员 左剑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