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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民初376号

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诉严昭锡、肖荣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严昭锡,肖荣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376号原告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城坛口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09751485-9。法定代表人肖源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云绘、刘文慧,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严昭锡,1973年1月13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被告肖荣芳,1973年3月7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严昭锡、肖荣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和县桃源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邹艳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薛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