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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民初484号

裴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裴某,赵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484号原告裴某。被告赵某。

原告裴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英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梦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