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484号原告裴某。被告赵某。
原告裴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英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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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484号原告裴某。被告赵某。
原告裴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英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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