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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1795号

方根强与王云达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根强,王云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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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1795号

原告:方根强。

委托代理人:谢学元,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云达。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根强诉被告王云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根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46元减半收取2823元,由原告方根强负担。

审判员  金筱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许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