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1795号
原告:方根强。
委托代理人:谢学元,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云达。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根强诉被告王云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根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46元减半收取2823元,由原告方根强负担。
审判员 金筱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许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