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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511号

李亚生抢劫、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亚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511号罪犯李亚生,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4日以(2000)玉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亚生犯抢劫罪、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2日以(2000)桂刑复字第4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该判决。2001年2月15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03年6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5年7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5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之后于2007年11月13日、2010年5月16日、2012年3月20日、2014年1月6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罚金二千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月22日止。执行机关贵港监狱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李亚生自2014年1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成奖励分)。截至2015年11月止,累计奖励分134.70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李亚生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亚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的建议,经查该犯实施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规定,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民事赔偿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亚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8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罚金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银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