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2628号
原告:施文学。
被告:赵国廷。
被告:东泰盛世环境艺术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后大营村委会东。
法定代表人:赵俊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文学诉被告赵国廷、东泰盛世环境艺术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文学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 晓 倩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潘正强(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