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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2628号

施文学与赵国廷、东泰盛世环境艺术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施文学,赵国廷,东泰盛世环境艺术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2628号

原告:施文学。

被告:赵国廷。

被告:东泰盛世环境艺术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后大营村委会东。

法定代表人:赵俊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文学诉被告赵国廷、东泰盛世环境艺术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文学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  晓  倩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潘正强(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