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258-3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凯利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新坝镇。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0072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县支行存款131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