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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6908号

王金鹏与曹国丽、河南省新乡市中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金鹏,曹国丽,河南省新乡市中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6908号原告王金鹏,男,199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高雷,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江,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国丽,男,汉族,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河南省新乡市中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和平路147号。负责人李长芹,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法定代表人周学峰,总经理。

原告王金鹏诉被告曹国丽、河南省新乡市中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将河南省新乡市中原运输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乡市中原运输有限公司名称不符,系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金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安治林

代理

审判员  牛建军

人民陪审员  苗 雨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文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