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692号
申请人:刘科明。
申请人:郑小华。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刘科明与申请人郑小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袁齐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科明与申请人郑小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5月6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郑小华需归还申请人刘科明人民币95000元,于2017年5月6日归还15000元、2018年5月6日归还30000元、2019年5月6日归还余款50000元;
二、若申请人郑小华不按协议一履行还款协议,申请人刘科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