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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1263号

刘某某与刘某甲等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26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5月9日以为了家庭和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缓交),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石声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