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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执恢字第23号

刘东芳与被执行人万国庆、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东芳,万国庆,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恢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刘东芳,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绿宝雅苑*栋***室,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2********。

被执行人:万国庆,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江苏省高淳县淳溪镇宝塔路27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白马山庄,公民身份号码3201251968********。

被执行人: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安徽龙悦健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白马山庄D区21幢,组织机构代码69109558-9。

法定代表人:万国庆,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东芳与被执行人万国庆、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3)宣中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东芳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本院将查封的被执行人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48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权移交由宣州区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东芳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万国庆、安徽龙越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执行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宣中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征兵

审 判 员  张逸峰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翀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