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8民初461号

王全红与张建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全红,张建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461号原告王全红。被告张建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红与被告张建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红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全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全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王全红负担。

审判员 成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郭志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