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461号原告王全红。被告张建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红与被告张建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红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全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全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王全红负担。
审判员 成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郭志浩 来源:
王全红与张建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461号原告王全红。被告张建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红与被告张建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红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全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全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王全红负担。
审判员 成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郭志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