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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执43号

邱菊英与王湘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菊英,王湘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执43号申请执行人邱菊英。被执行人王湘南。邱菊英与王湘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潭仲裁字第2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菊英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为了加强执行管理,统一执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湘03执43号申请执行人邱菊英与被执行人王湘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志雄

审判员  肖 俊

审判员  雷 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毛军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