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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民一初字第2806号

黄令锋与吴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令锋,吴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信民一初字第2806号原告黄令锋,个体工商户。被告吴彬,原二小教师(现职业不详)。

原告黄令锋诉被告吴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令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令锋诉称,2014年9月26日,被告吴彬向原告黄令锋借款50,000元,被告吴彬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黄令锋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被告均不履行债务,拒绝联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被告吴彬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彬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被告吴彬向原告黄令锋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日,原告黄令锋以现金给付的方式借给被告吴彬人民币50,000元。在借条中,双方未载明利息计算及支付方式,同时未约定还款时间。后原告向被告讨要借款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合格;2、被告吴彬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吴彬向原告黄令锋借款的事实;3、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黄令锋与案外人胡玉霞系夫妻关系;4、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两份,证明原告黄令锋从妻子(案外人胡玉霞)的银行卡以及原告黄令锋本人的银行卡中取出47,500元现金后给付了被告吴彬;5、原告黄令锋当庭陈述,证明原告黄令锋实际借给被告吴彬本金50,000元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原告当庭举证,内容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黄令锋借款被告吴彬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吴彬迄今为止未归还原告黄令锋借款本金,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未对利息进行约定,同时对还款期限也未作约定,故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原告黄令锋自行放弃利息,故原告黄令锋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彬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所欠原告黄令锋借款本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黄令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吴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建波

人民陪审员  郑杏英

人民陪审员  方伦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程熤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