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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2090号

陈某某与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夏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090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夏某某,男,汉族。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韩文林进行审理。现因原告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因原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裁定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文林

审 判 员  牛正旭

人民陪审员  周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