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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03652号

原告韩鑫与被告大连瑞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鑫,大连瑞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03652号原告韩鑫,女,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庄河市木兰小区。委托代理人王立盛,辽宁岭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瑞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法定代表人詹玉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斌,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本院受理原告韩鑫与被告大连瑞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鑫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鑫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贺 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翊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