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221号
原告: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珊珊,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红卫,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陈晓国,总经理。
被告:安徽和电普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两被告的财产在50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及财产线索。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和电普华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宣 霖
人民陪审员 王荣全
人民陪审员 姚 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