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终结执行用)(2015)杞执字第579号
申请执行人:蒿志龙,男性,1980年9月3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执行人:张兵,男性,1970年8月3日出生,住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蒿志龙与被执行人张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蒿志龙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杞执字第5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秋峰
审判员 王洪湾
审判员 张云霄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项 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