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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杞执字第579号

蒿志龙与张兵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1-26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蒿志龙,张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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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终结执行用)(2015)杞执字第579号

申请执行人:蒿志龙,男性,1980年9月3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执行人:张兵,男性,1970年8月3日出生,住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蒿志龙与被执行人张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蒿志龙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杞执字第5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秋峰

审判员  王洪湾

审判员  张云霄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项 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