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5执181号申请执行人肖某友,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5日,四川省渠县人。被执行人肖某泽,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4日,四川省渠县人。申请执行人肖某友申请执行肖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某泽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和车辆登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故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5执18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本案被执行人肖某泽应当履行义务38800元均未履行,剩余债权为38800元;
三、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渠浪
审判员 段 平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金 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