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449号原告河北凯瑞管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芬,董事长。被告九台市荣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峰,董事长。
原告河北凯瑞管件制造有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台市荣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弯头等供热管网构件,尚欠货款人民币724070元,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2407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河北凯瑞管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4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金 威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