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314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唱想电脑商行,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经营者张丽杰,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白九斤,男,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常福,男,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唱想电脑商行诉被告白九斤、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唱想电脑商行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唱想电脑商行因无法提供被告常福的准确送达地址,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唱想电脑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唱想电脑商行负担。
审判员 温禄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吴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