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497号之一原告邱军民。被告谭炳跃。被告李红丹,系被告谭炳跃之妻。被告谭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军民与被告谭炳跃、李红丹、谭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军民于2016年5月9日以与被告谭炳跃、李红丹、谭黎明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军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共计1820元,由原告邱军民负担。
审判员 卢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谭宁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