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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497号之一

原告邱军民与被告谭炳跃、李红丹、谭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邱军民,谭炳跃,李红丹,谭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497号之一原告邱军民。被告谭炳跃。被告李红丹,系被告谭炳跃之妻。被告谭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军民与被告谭炳跃、李红丹、谭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军民于2016年5月9日以与被告谭炳跃、李红丹、谭黎明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军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共计1820元,由原告邱军民负担。

审判员  卢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谭宁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