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冀0503民督15号申请人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团结西大街589号燕云台小区6号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76517221-8。法定代表人苗荣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会琴,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刘俊杰,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人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刘俊杰自2014年3月起至2016年3月欠交燕云台小区37#楼1单404室物业管理服务费3578元,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督促被申请人刘俊杰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3578元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俊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3578元。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申请人刘俊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丽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聂孟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