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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2180号

王奕杰与吴志云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奕杰,吴志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180号申请人王奕杰。法定代理人王永刚。被执行人吴志云,女,1980年10月23日生,汉族,系王奕杰之母。王奕杰申请执行吴志云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奕杰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3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志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共计19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0、执行费13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吴志云履行5000元后,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协议达成之日起,吴志云每月给付申请人王奕杰抚养费2000元,直至履行完毕,现正在履行中,因所需时间较长,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31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月军

代理

审判员  周在龙

代理

审判员  李玉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