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25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怀忠。委托代理人王文连,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敏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鼎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庄怀忠因与被上诉人汪敏静、连云港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0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庄怀忠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庄怀忠撤回上诉和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08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庄怀忠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庄怀忠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370元(庄怀忠已预交),减半收取6185元,由庄怀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370元(庄怀忠已预交),减半收取6185元,由庄怀忠负担。
审 判 长 乙 斌
代理
审判员 万 红 英
代理
审判员 ��程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