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243号申请人杨文森,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0日,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赖学建,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10日,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廖代琴,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4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文森与被申请赖学建、廖代琴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赖学建、廖代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文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赖学建、廖代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魏 恒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潜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