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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恢66号

王俊花与杨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俊花,杨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花(已故),女,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杨波,男,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王俊花申请恢复执行杨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俊花已故,本案需要等待确认继承人继承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禹法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有权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国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