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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执319-1号

种雪霞与济南信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种雪霞,济南信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319-1号申请执行人种雪霞,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信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史超,该公司执行董事。种雪霞与济南信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5)济仲裁字第150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种雪霞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信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种雪霞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5)济仲裁字第1501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乔东宁

审判员  顾 泉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马冬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