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02253-1号申请执行人方芳。被执行人杜伟斌。申请执行人方芳与被执行人杜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芳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杜伟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偿还方芳借款170000元;2.负担案件执行费2450元。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0225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强
审 判 员 梁 军
审 判 员 文罗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李 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