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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02253-1号

方芳与杜伟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芳,杜伟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02253-1号申请执行人方芳。被执行人杜伟斌。申请执行人方芳与被执行人杜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县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芳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杜伟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偿还方芳借款170000元;2.负担案件执行费2450元。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0225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强

审 判 员  梁 军

审 判 员  文罗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李 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