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430号罪犯任洪华,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涪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认定任洪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缴赃款50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5月3日以罪犯任洪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任洪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3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尚未缴纳罚金、赃款未追缴,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洪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山中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代理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游欣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