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02民初796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刚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胡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