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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民初459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459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居民。

被告:张某,男,壮族。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黄 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陆宏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