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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7刑初31号

薛某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当事人
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7刑初3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粮农。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2015年7月11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新晃侗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晃检公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绍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杨某辛的女儿杨某甲发生矛盾,2014年农历12月份,杨某甲回到新晃侗族自治县天堂乡(现为林冲镇)界牌村麦溪组家中后提出与被告人薛某分手,被告人薛某不答应,后被告人薛某多次来到新晃侗族自治县天堂乡(现为林冲镇)界牌村麦溪组找杨某甲未果,心生怨恨。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薛某在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钟某经营的农资店和新晃侗族自治县林冲镇郭某农资店购买了共计3瓶敌敌畏和2瓶百草枯农药,并于当天18时许,将购得的5瓶农药全部倒入被害人杨某壬和杨某癸两家共用的水井中。投放农药后,被告人薛某将装农药的空瓶子丢弃在被害人杨某辛家附近责任地旁边的一个废弃地窖内。同日19时许,被害人杨某癸的妻子汪某发现从水井引进家中的自来水有异常,便未使用,随后被害人杨某辛报警,以致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薛某在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平乐下村西区51号“极速网吧”被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泉庄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经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现场提取的被害人杨某辛、杨某癸家中水管里的自来水、两家共用水井里的井水、复核案发现场后山废弃地窖中提取的玻璃瓶子内均检验出敌敌畏成分。经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害人杨某辛家水井中提取的水样、案发现场后山废弃地窖中提取的“百草枯”空瓶中均含有百草枯。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百草枯、敌敌畏农药瓶照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办案说明、百草枯及敌敌畏农药标签信息、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杨某甲、郭某、钟某、吴某甲、吴某乙、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赵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辛、杨某癸、汪某、吴某丙、杨某子的陈述,被告人薛某的供述与辩解,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怀公物鉴(理化)字(2015)255、613号物证检验报告、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湘公物鉴(理化)字(2016)143号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复核笔录、现场复核方位示意图、现场复核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向供不特定多数人引用的的水井中投放毒害性物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应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事实清楚,正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立英

人民陪审员  姚茂然

人民陪审员  唐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田 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