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吴向东,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XX明,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五福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吴向东与XX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五福玛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龙民初字第1002号和(2015)齐民二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请求的事项,本院以(2015)龙法执字第665号案件已经予以立案,并于2016年2月19日执行结案,同时裁定终结了本案依据的(2014)龙民初字第1002号和(2015)齐民二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02执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