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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00906号

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00906号申请执行人贾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3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苗靖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