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142号
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宪富。被
申请执行人: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建万民初字第034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朝阳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21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王东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