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刘同瑞。被执行人韩相玉。被执行人潍坊顺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玉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相玉,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百乐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顺鑫装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程仕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程仕东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仁德路100弄19号401室房屋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介东
审判员 高 彬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郭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