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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64-1号

刘同瑞与韩相玉、潍坊顺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同瑞,韩相玉,潍坊顺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山东玉晗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百乐置业有限公司,潍坊顺鑫装饰有限公司,程仕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刘同瑞。被执行人韩相玉。被执行人潍坊顺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玉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相玉,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百乐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顺鑫装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程仕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程仕东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仁德路100弄19号401室房屋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介东

审判员  高 彬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郭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