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475号申请执行人吴海燕,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办事处黄木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黄木桥村。法定代表人XX永,主任。被执行人朱钦风,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海燕与被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办事处黄木桥村民委员会、朱钦风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六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依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一、陈兴明于2011年8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黄木桥村委会为其担保的30万元;
二、黄木桥村委会欠吴海燕30.7万元(转让债权32.5万元扣除当地农民土地出租生活费1.8万元),此款由黄木桥村委会用陈兴明所给付的上述款项直接给付吴海燕,不足部分由黄木桥村委会在五日内向吴海燕补足;
三、朱钦风为黄木桥村委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与黄木桥村委会共同向吴海燕承担补足责任。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朱钦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调解书第二项载明黄木桥村委会欠吴海燕30.7万元,此款由黄木桥村委会用陈兴明所给付的上述款项直接给付吴海燕,该债务是黄木桥村委会欠款,应由黄木桥村委会负担,其当时只是书记,不应承担责任。调解书第三项,其为黄木桥村委会担保连带责任保证,与黄木桥村委会共同向吴海燕承担补足责任,因吴海燕申请执行已经过了2年执行期限,申请黄木桥村委会的期限也已经过了,对其也过了执行期限,应驳回吴海燕的申请。因朱钦风的异议,本院需要进一步的审查,受审查期限和案件期限影响,本案需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审查后再行决定是否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调解文书及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对于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执行期限已过时效的问题,本院需进一步的审查,因审查期限原因,本案执行期限已至,故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审查后再决定是否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15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赵 成执行员 杜道靖执行员 黄 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 穰 来源:百度“”